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21052号
原告: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绍周。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
原告深圳市宏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6861.1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2009128020180000235】作为担保,担保限额276861.1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6861.1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翔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