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2105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一栋A座14层、1501、1502、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36223。
法定代表人:左绍周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3幢4层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35836N。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9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向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