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2105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一栋A座14层、1501、1502、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36223。
法定代表人:左绍周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3幢4层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35836N。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9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向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