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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初1051号
原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3幢4层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笑然,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物(北京)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延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方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长江通信公司)诉被告中物(北京)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物物流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江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笑然,中物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琛、戎方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物物流公司向长江通信公司支付系统平台开发、实施及培训费用
1 974 000元;2.判令中物物流公司向长江通信公司支付平台过检费用238 000元;3.判令中物物流公司向长江通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中物物流公司向长江通信公司支付公证费2000元。事实理由如下:2015年6月8日,中物物流公司与长江通信公司签订《车辆运输管理系统项目合同书》及其附件,长江通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并根据中物物流公司的调研调整,完成并向其提交了所有项目文档及代码,设计的中物智能物流运营系统已通过交通部平台检测,系统整体已开发完成,2016年5月9日,中物智能物流运营系统进入试运营期,长江通信公司积极响应修复bug,之后多次提请验收,但中物物流公司未予回复。中物物流公司向长江通信公司支付948
000元后,经长江通信公司催要,一直未支付剩余合同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物物流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长江通信公司主张的合同价款尚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中物物流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长江通信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给中物物流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故请求驳回长江通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5年6月8日,中物物流公司(甲方)与长江通信公司(乙方)签订《车辆运输管理系统项目合同书》及其附件(附件一:《车辆运输管理系统项目工作说明书》,附件二:《车辆运输管理系统项目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涉案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术语
1.3系统上线:是指乙方交付的系统经测试合格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包括硬件、实际的业务、实际的数据、操作等)进行使用。
1.4系统测试:是指乙方交付的系统在实际使用环境下(包括硬件、实际的业务、实际的数据、操作等)进行测试。
1.5交付:是指乙方将开发的本系统的应用软件产品及相关的说明文档、使用手册及软件附件等提交给甲方使用。
1.6验收: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及《车辆运输管理系统项目工作说明书》(简称:《项目工作说明书》)、《项目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对乙方的工作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过程。
1.7系统内部初验:是指乙方建设的系统及成果符合甲方要求,其系统的功能、性能与本合同及《项目工作说明书》及《项目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约定的范围无重大偏离,满足95%的需求,双方签订内部初验合格确认书。
1.8系统上线运营终验:是指系统初验后试运营四个月,在此试运营期间,系统的功能、性能与本合同及《项目工作说明书》《项目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约定的范围无偏离,双方签订终验合格确认书。
六、项目验收及时间
6.1系统验收标准:系统验收以本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工作说明书》、《项目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要求作为验收的标准。
6.2系统测试: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方组织进行系统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测试合格后方可上线。
6.3系统上线:在系统测试合格后即进行系统上线。系统上线后,由于乙方的原因,系统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乙方应迅速查明原因,迅速解决,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6.4系统内部初验合格: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指派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甲方的安排进行验收,若系统运行正常、满足甲方需求且相关成果交付物齐全,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后,项目内部初验合格。
6.6系统上线运营终验:自系统正式上线运营之日起满四个月后第一个工作周内开始进行系统最终验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指派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甲方的安排进行验收,若系统运行正常、满足甲方需求且相关成果交付物齐全,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后,项目终验合格。根据系统初验行情况及完善程度,验收工作可酌情提前。
八、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合同总金额为316万元。
其中(1)系统平台开发、实施及培训费用为282万元。
(2)系统平台过检费用为34万元。
8.1.2系统平台开发、实施及培训费用,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
8.1.2.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款项增值税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846 000元。
8.1.2.2第二笔款:项目系统内部初验合格,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初验报告)进行确认,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款项增值税发票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846 000元。
8.1.2.3第三笔款:项目系统上线运营终验合格,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终验报告)进行确认,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应款项收据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846 000元。
8.1.2.4尾款(质保金):项目终验合格确认之日起,系统运行正常且无质量问题满十二个月后且完成对甲方技术人员的培训,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及技术文档给甲方,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应款项收据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10%,即282 000元。
8.2.2系统平台过检费用,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
8.2.2.1过检启动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制定过检方案,包括过检工作内容、时间节点、人员投入等;甲方认可该方案且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款项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人员差旅、住宿、餐饮、指导咨询等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102 000元。
8.2.2.2过检第二笔款:乙方协助甲方完成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等保三级认证,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款项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人员差旅、住宿、餐饮、指导咨询等发票)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
102 000元。
8.2.2.3过检第三笔款:平台过检完成,甲方拿到正式过检证书,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款项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人员差旅、住宿、餐饮、指导咨询等发票)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136 000元。
九、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9.1本合同内容非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合同不得修改。
9.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提出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作为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
9.3如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书面一致,乙方应按此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并收受付款。
十二、违约责任
12.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时付款,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付款造成项目滞后,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付款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十七、完整合同的组成
17.1本合同及其各附表和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完整且唯一的合同,己并入并取代先前所有的陈述、协商及书面文件。
17.2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签署生效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作为合同有效组成,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约定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要求,其中约定功能范围包括:发运方子系统、货代方子系统、承运方子系统、运营方子系统、客服中心子系统、移动app。附件一第四章约定了各功能点的具体业务需求。第五章约定了实施步骤及工作单元,按项目准备和启动直至系统上线及试运行、系统内部初验、上线运营终验的步骤,预计了工期、工作量,并约定了对应阶段的交付物。第六章约定了:1.验收方案,其中内部验收标准主要包括:运行正常,按附件一第四章及《需求规格说明书》为验收标准,项目文档验收标准以第五章中初验阶段(含)之前所有“对应阶段交付物”为准。终验标准主要包括:运行正常,按附件一第四章及《需求规格说明书》为验收标准,项目文档验收标准以第五章中终验阶段(含)之前所有“对应阶段交付物”为准。2.验收步骤,初验步骤包括:系统试运行达到合同规定时间,双方准备验收;确认文档交付齐全;按照初验标准进行产品功能和项目的初验;未通过初验则修改后重新初验,初验工作通过后,双方签署《项目初验报告》。终验步骤包括:乙方按照交付物要求交付系统软件的最终版本,且试运行达到合同规定时间,双方准备验收;确认文档交付齐全;按照终验标准进行产品功能和项目的终验;未通过终验则修改后重新终验,终验工作通过后,双方签署《项目终验报告》
附件二约定了平台开发费用、工程实施费用及平台过检费用的具体价格。
2015年5月31日,中物物流公司向长江通信公司出具《调研报告》,主要内容是:中物物流公司调研访谈国丰车队、兴翰物流、首钢京唐码头等单位,了解用户需求等内容。
2015年6月15日,中物物流公司向长江通信公司出具《调研报告》,主要内容是:在上次调研基础上,确认业务流程及内容。
2015年6月19日,中物物流公司向长江通信公司支付第一阶段系统平台开发、实施及培训费用846 000元,第一阶段平台过检费用102 000元。
2015年8月12日,中物物流公司王平向长江通信公司胡志华发送邮件,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并提出开始引入禅道管理系统,开发以外的作业用禅道进行管理,如测试任务分配、bug管理等。
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9月10日,双方通过邮件协商《需求规格说明书》的内容,王平对胡志华2015年9月6日发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进行回复,称已整体审核过一遍,其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请参考附件资料进行修正。
2016年4月15日,胡志华向中物物流公司杨伟发送邮件,称目前长江通信公司委托第三方等保测评机构所做的等保工作已经结束并拿到等保测评报告,长江通信公司所做的平台过检工作于2015年10月15日拿到过检通过的检测报告,现请中物物流公司协助确认过检工作。
2016年4月18日,杨伟回复称,对过检工作做如下整体回顾与说明:1.合同规定平台过检时间为2015年12月,目前已延期3个月。2.平台检测报告完成时间2015年10月15日,该工作准时完成;检测完成后至2015年12月14日,我方多次要求推进等保测评工作,你方一直无反馈,我方已于2015年12月2日自主完成SP证书的办理工作,至2016年2月21日,进度停滞,我方联络第三方评测机构主导原合同中乙方负责的工作;自2月22日至3月14日,我方牵头评审工作,3月16日,完成三级等保备案证明,3月24日,测评机构出示等保测评报告,3月25日我方完成交通部备案材料提交。
2016年4月22日,胡志华回复称,由于之前我方工作不足导致过检工作延迟,表示歉意,我方过检投入支出远高于合同额;你方人力评估费值得商榷;我方会全力配合完成后续平台对接工作。
2016年4月21日,胡志华向王平发送邮件,主要内容是:提交了项目总体设计规划,包括:项目集成方案和整体架构说明(架构图、拓扑图等以及后续升级扩展方案)、终端推送服务和Imspush的集群部署的解决方案。
2016年5月9日,中物物流公司的中物智能物流运营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检测。
2016年5月9日,王平向胡志华发送邮件,内容是:物流系统平台已于5月9日开始正式进入试运营阶段,请按照如下要求执行:1.长江通信公司进行bug的回归测试,务必分角色用户进行确认。2.5月12日9点开始,所有代码管理均统一使用中物方的SVN。
2016年5月10日,胡志华回复称,针对要求,长江通信公司在进行bug的回归测试时,已要求分角色用户对bug反复确认。由于长江通信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不接受统一使用中物方SVN的建议。
2016年7月13日,胡志华向王平发送邮件,称,目前项目正在进行国丰业务环境的业务验证,对于从国丰接入数据提供方、中物物流公司运营人员系统使用中提出的需求变更及时调整应对并解决,目前中物物流公司提出的重大需求变更及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为明确后续工作要求,提请进入初验试运行阶段。附件包括长江通信公司提出的项目剩余内容,分为初验阶段、终验阶段;规划功能完成情况;业务验证阶段需求变更内容。
同日,王平回复称,项目已经延期七个月,因项目前期需求调研的疏漏造成项目进行中的“需求变更”(如反审操作)及编码生成规则及架构设计等问题造成的后果,中物物流公司表示理解。针对附件中的内容,1.项目剩余工作包括:未开始且不是新增需求的工作任务需在初验前完成;文档数量不符合要求;使用方便性优化在初验后终验前完成,但页面反应速度及数据库优化出现严重问题,需在初验前解决;连接数3-5天会爆满导致系统无法登陆使用的相关内容,需在初验前解决;测试部分应出具相应报告;其余部分暂无异议。2.规划功能完成情况中未完成的工作需在初验前完成无异议。3.业务验证期间的需求变更为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暂无异议。4.现阶段最紧要的工作为车辆监控模块与各平台的对接。
2016年9月8日,胡志华向中物物流公司崔宏帆发送邮件,称,1.从6月1日起开始至今国丰用户处的业务试运营已进行了3月有余。在试运营期间,对于中物物流公司的需求变更,长江通信公司做到了及时应对,对于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予以解决;2.从目前使用情况看,系统运行稳定,满足系统上线运行的基本要求;3.为明确项目后续工作及目标,加快项目进程,在完成初验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提请项目进入到初验试运行阶段。与中物物流公司7月协商初验事宜,中物物流公司提出了初验应达到的要求,现就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如下:1.未开始且不是新需求的工作任务,车辆监控中行驶记录、违规报警(平台报警)、综合服务(809相关)、安全考核等未完成功能经过内测可提交至中物SVN。2.文档数量,初验申请提交文档已按要求调整。3.页面反应速度及数据库优化问题,对部分页面(交易处理页面、运单生成页面)反应速度及涉及到的数据库调整已完成并通过测试在生产环境运行。4.爆满无法登陆使用的问题,对于系统连接数问题通过配置文件及代码调整已完成并通过测试在生产环境运行。在试运营阶段,配合完成了与货运平台的对接。附件为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说明,分三部分:项目整体工作阶段计划及完成清单;2015年9月提出的项目建设规划功能完成清单;业务验证阶段需求变更列表及完成清单。
2016年9月9日,崔宏帆回复称,1.在项目严重延期的情况下,希望长江通信公司满足项目所有初验条件对系统进行初步验收工作;2.809代码至今未提交我方进行验证;3.任何项目按照惯例,乙方均需提交甲方所有项目文档通过甲方审核后进入初验环节,目前尚未收到任何文档;4.系统目前仍出现重复单号及重复数据问题,并未像你方描述已解决,该问题影响正常工作。
同日,胡志华回复称,1.809代码已内测并提交中物svn;2.初验需提交相关文档已整理并提交中物svn;3.对系统出现重复单号、重复数据问题进行了回复。
2016年9月18日,崔宏帆向胡志华发送邮件称,目前809代码正在审核中,任何初验文档审核均需要时间,目前中物物流公司已无长江通信公司人员驻场。
2016年11月13日,胡志华向崔宏帆发送邮件,主要内容是:长江通信公司已于9月15日将809代码和项目初验文档提交至中物svn,至今已过去将近2个月,中物物流公司对初验申请未进行反馈;2.如中物物流公司认为项目未达到初验要求,请明确未完成内容及时间要求,长江通信公司将积极配合完成,推动项目达成初验标准。
2016年11月14日,崔宏帆回复称,长江通信公司9月初以过中秋名义将驻中物物流公司人员召回,至今杳无音信。系统于2016年9月12日、9月13日、10月12日、10月17日、10月21日、11月4日出现重大问题,具体文件见附件(不限于附件),除9月13日及10月12日有回应外,其余问题均无任何回应。在长江通信公司提交809及相关文档期间,出现问题且无法获得你方支持,中物物流公司另找其他开发人员进行调查及修改,现要求你公司即刻安排项目经理及开发、测试人员进驻我公司以挽回无人配合对中物物流公司造成损失。
邮件附件包含如下内容:数据重复问题,同样的数据会出现两个需求;交易处理界面等待时间过长,交易处理-成交确认时,时间延迟15秒左右;运单生成,没有原始编号和计划编号。
2016年11月15日,崔宏帆催问长江通信公司到场配合后续工作问题。
2017年3月29日,崔宏帆向长江通信公司发送邮件称,中物物流公司去年接到长江通信公司邮件及回复后,长江通信公司来人两次沟通后续问题,无任何根据现有项目情况及损失提出任何处理方案和意见,现要求你公司综合分析给出具体的方案。
为证明中物物流公司直至2018年3月15日,一直在使用涉案软件,长江通信公司提交了“中物智能物流运营系统”的登录界面截图,截图网址为tms.zw56.com/login.jsp。
为证明长江通信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存在问题,中物物流公司提交了“物流管理系统-禅道”的网页截图,其中未关闭记录195条,未解决记录87条。
2019年5月21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出具(2019)京正阳内民证字第2611号公证书(简称第2611号公证书),对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工作。公证处工作人员对“tms.zw56.com”网页进行操作,网页显示名称为“中物智能物流运营系统”,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登录,分别点击登录后页面中的“运营管理”“运输管理”“车队管理”“业务管理”“统计分析”“仓储管理”“船运管理”“呼叫中心”及“系统管理”。并点击上述项目的子栏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合同及其附件,邮件,公证书,网页截图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合同款分为两部分:开发实施费用,过检费用。其中开发实施费用分四期支付:第一笔为预付款,支付条件为涉案合同签订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支付条件为内部初验合格,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确认,中物物流公司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合同款支付条件为终验合格,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确认,中物物流公司在收到长江通信公司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为尾款,终验合格确认之日起,系统运行正常且无质量问题满十二个月后且完成培训工作,中物物流公司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长江通信公司表示中物物流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后三笔合同款未支付。
本案中,长江通信公司作为履行开发实施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开发实施工作。
根据涉案合同及其附件一的约定,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步骤明确,系统上线及试运行后,进行系统内部初验工作,通过初验后,进行上线运营终验。在中物物流公司发送的邮件中,称项目正式进入试运营阶段。此后,双方一直就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长江通信公司多次提请中物物流公司进行内部初验工作。由此可见,2016年5月9日仅进行系统上线试运行,不代表通过初验,也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步骤。长江通信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是否通过验收,仍应按照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判断。
长江通信公司主张,中物物流公司通过调研,认为原先约定的开发需求与客户需要存在差异,根据履行情况,双方针对涉案软件的开发需求已经进行了变更,进行验收时,应以变更后的需求作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按照涉案合同第17.1条的约定,形成于合同签订前调研需求,已经并入涉案合同的要求中,不应单独考虑。根据现有证据,2015年9月10日,双方就《需求规格说明书》未再继续修改,长江通信公司主张《需求规格说明书》中对合同及其附件一的功能需求进行了变更,对该主张,长江通信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第9条的约定,若涉及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且书面形式签字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需求规格说明书》。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涉案软件确实存在需求变更的情况,中物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可存在反审操作等需求变更,但是,长江通信公司所称的“重大需求变更”具体包含的内容,并无证据体现;中物物流公司邮件中所称双方共同确认的“业务验证期间的需求变更”具体包含的内容,亦无证据体现。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能体现双方进行了需求变更,但无法指向具体的内容,也不能体现对涉案合同及其附件一约定的功能进行了何种变更,因此,涉案软件的验收标准,仍应以涉案合同及其附件一约定的内容为准。
附件一第四章约定了各功能的具体实现要求,结合第2611号公证书的内容,涉案软件存在功能不完整的情形。
双方约定了以禅道系统作为项目管理工具,在禅道系统中,存在多个未解决的问题,如运输定位点定位功能未实现、运输计划指定承运商下拉列表为空等。
根据双方往来邮件,长江通信公司认可未开始且不是新增需求的工作任务包括:车辆监控中行驶记录、违规报警(平台报警)、综合服务(809相关)、安全考核,之后,中物物流公司催要809代码及初验文档,同时提出目前系统仍存在重复单号、重复数据的问题,并要求加快页面响应速度,长江通信公司表示809代码及初验文档均已提交,并分析了重复单号、重复数据的出现原因。之后的邮件中,中物物流公司表示重复单号、重复数据的问题仍有发生,交易处理界面等待时间仍旧过长。中物物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解决上述问题。
长江通信公司称,涉案软件已经通过交通运输部的验收。对此,本院认为,涉案软件是否通过验收,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为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文件,是指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平台,该文件仅涉及卫星定位系统,并非对涉案软件的验收。
综上,长江通信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并未满足涉案合同初验及终验的要求,涉案合同第二、三、四笔开发实施费用的支付条件并未满足,长江通信公司关于支付系统平台开发、实施及培训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系统平台过检费用分三期支付:第一笔为过检启动款,长江通信公司制定过检方案,且通过中物物流公司的认可,开具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过检费用的支付条件为长江通信公司协助完成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等保三级认证,开具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过检费用的支付条件为平台过检完成,中物物流公司拿到正式过检证书,开具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长江通信公司主张中物物流公司已经取得了过检证书,应当支付第二、三笔过检费用。
对此,本院认为,长江通信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协助完成了过检工作。
根据双方沟通邮件,长江通信公司所称的工作包括:委托第三方为中物物流公司做等保工作并拿到等保测评报告,拿到平台过检通过的检测报告。中物物流公司认可平台检测报告按期完成,但认为后续等保测评工作、三级等保备案以及交通部备案材料提交工作由中物物流公司牵头进行,长江通信公司并未协助,且未反馈。长江通信公司认可由于其工作不足导致过检工作出现延迟,并认为其为过检工作的人力支出远超合同额。上述事实中,长江通信公司并未提及其协助完成了等保三级认证,其所称等保测评报告工作,中物物流公司并不认可由长江通信公司协助完成,对此,长江通信公司未提交进一步证据。
综上,长江通信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软件过检工作系由其协助完成,涉案合同第二、三笔过检费用的支付条件并未满足,长江通信公司关于支付平台过检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长江通信公司无权要求中物物流公司支付合同款,亦无权要求中物物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公证费,其相应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长江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 496元,由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人 民 陪 审 员 盛 昭
人 民 陪 审 员 刘秀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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