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4643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业,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业,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3幢4层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巴继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索一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