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4145-1号
原告: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一栋A座14层、1501、1502、1503、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36223。
法定代表人:左绍周。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法务。
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3幢4层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35836N。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
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转成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向原告邮寄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转成普通程序)、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收到本院邮寄的前述材料,但未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102元,本院收取1551元,余款1551元退还原告;保全费19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向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