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4145-1号
原告: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一栋A座14层、1501、1502、1503、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36223。
法定代表人:左绍周。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法务。
被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3幢4层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35836N。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
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转成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向原告邮寄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转成普通程序)、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收到本院邮寄的前述材料,但未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102元,本院收取1551元,余款1551元退还原告;保全费19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向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