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滨湖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陈猛、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执保1163号之一
申请人:陈猛,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滨湖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座裙楼*层*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陈猛诉**、济宁市滨湖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猛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陈猛以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