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懋达公司与徽县良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徽县良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董事长。
上诉人徽县良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7民初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徽县良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原审被告注册地均不在徽县,上诉人实际控制人甘肃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十六路以南经十路西,原审被告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760号(***3号楼B四楼),并且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虽然上诉人注册地为甘肃省徽县城关镇东关村五社,但是,上诉人只是按照实际控制人甘肃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是兰州市兰州新区。应当依法确定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为上诉人的住所地。请求:1、依法撤销徽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甘1227民初778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向徽县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不明确、具体,约定应为无效。上诉人徽县良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建办公楼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故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该案的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徽县境内,故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就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异议,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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