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807号
申请人:***老谈农资服务站,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市金鸡北大街。
经营者:屈海艳。
被申请人:衡水市日鑫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滏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世修。
原告***老谈农资服务站与被告衡水市日鑫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老谈农资服务站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