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日鑫苗木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市日鑫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144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衡水市日鑫苗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德全,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水市日鑫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爱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