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72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邓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岭县三团乡玉忱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丁玉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忱,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该合作社理事长,住吉林省长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岭县三团乡玉忱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722民初36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0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岭县三团乡玉忱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9月15日前给付全部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长岭县三团乡玉忱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佳
审判员 尹万新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