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晰晰农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晰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晰晰国际15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小区A1栋C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晰晰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晰晰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7.42元退回上诉人吉林省晰晰农业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