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82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9日生,地址大安市华信建筑公司综合楼前栋西数一单元5楼东侧。
被执行人:大安市天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大鹏。
本院在执行的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82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5,51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吉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