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858号
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林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2195111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66237425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60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07×××29)的冻结,金额为58685.4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