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财保239号
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林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周庄村。
法定代理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被申请人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07×××29的存款共计58685.4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兰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