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5民初496号
原告:***,女,住新绛县北张镇。
被告: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北环路东侧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住新绛县三泉镇。
原告***与被告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席**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