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608号
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林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219511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66237425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685.4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宏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58685.4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新绛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07×××29)。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