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3451号 原告: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村委会南4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主楼2306室(春城路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建科公司)与被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远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企建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远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企建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30万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就原告指导被告完成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升级申报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按照原告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原告负责对被告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被告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双方约定,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协议书第四条违约责任里面约定,如甲方企业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通过,甲方无条件按时付相应的全额咨询服务指导费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了住建部的核准,但是被告迟至今日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裁判。 被告云南远舟公司辩称:一、《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指导被告完成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申报成功后才支付服务费用,但是本案原告在合同签订以后,一直不专业、消极、拖沓应付被告的咨询和资质申报需求,其未向被告提供能够取得资质升级的专业咨询服务,其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仅于2021年3月22日、3月23日进行了简单沟通,之后原告便一直没有为被告提供任何咨询和指导服务,经被告催促,原告明确告诉被告,没有人来完成被告的指导工作,以至于双方通过电话解除并终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终止咨询服务的事项。二、被告取得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的结果与原告提供的片面、零碎且错误的意见没有法律关系,且根据被告已经申报成功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资料完全不一致,即资质申报成功与原告的指导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向原告支付任何咨询服务费。结合本案证据可知:原告仅于2021年3月22日、3月23日进行简单沟通,双方最后一次沟通事宜的时间是2021年5月20日,且此次沟通员工明确告诉被告“没有人来完成对被告的指导工作”,之后便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事宜。此外,因一直没有推进资质申报的进度,被告为防止因原告原因影响资质申报不成功的损失扩大,另行委托湖南中鑫咨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资质申报的指导工作,并最终在湖南中鑫公司的要求指导下,被告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调整、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导被告填报资质升级申报材料,直至被告提交的申报材料被住建部受理,最后才取得资质升级证书,被告依据契约精神已经将相关服务费用足额、及时支付给湖南中鑫公司。三、根据原告出具的第一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被告要完成资质升级需要完成11项工作,且在该意见中,对被告未附《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申请情况》、办公场所的资料已过租赁期、提交机械设备的材料是多余的、个专业人员的配备和解聘证明等均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未提出指导和指正,反映出原告不具有指导的专业能力,而这些内容是资质申报的必要条件,即使被告按照原告的指导意见也不会申报成功。同时,原告作为专门代理资质申报的代理机构,应该清楚该资质申报需要的内容和要求,所以才提出11项意见,但原告没有提供符合资质的指导服务,因此被告亦不负有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四、因涉及《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已经原、被告双方电话沟通协商一致解除,且本案被告资质申报成功的结果与原告无关,被告不存在逾期或拒绝支付服务费的违约行为,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意图利用预先制定好的合同文本、通过抛开实际、全面、适格为被告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无视咨询服务的内容与取得资质证书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投机取巧地利用自身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文本,绑架因信任而委托原告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意见的被告,以此谋取本不应当获得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行为是对法治社会、维护和谐、有信任、有道德、有准则的商业环境造成伤害,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得力图通过全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优质商品,以赢得商事立足机会的企业没有了立业的条件,一旦法律放任该投机取巧的行为,无疑是对**公平的经济秩序、干实事、干好事、精益求精以此取得市场认可、具备商业竞争力企业的一种伤害,因此应及时制止原告的行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如下:2021年3月12日,云南远舟公司(甲方)与中企建科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资源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事宜,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咨询服务内容:乙方指导甲方企业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申报工作。第二条、咨询服务指导费用及付款方式:1、甲方企业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圆整)。2、甲方企业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圆整);3、以上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不含税费。如需开具发票的,甲方需另行承担总价款5%的增值税和25%的所得税(合计税点30%)。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负责按资质申报要求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资料,乙方负责对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四条违约责任:1、不管何种原因,如甲方企业资质升级未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则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2、甲方企业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通过,甲方无条件按时支付全部咨询服务指导费用给乙方。如甲方企业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核准公告通过后三日后算起,按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全额款项外,甲方还需按咨询服务总费用的3%/天另付给乙方违约金。...第七条本合同终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本合同即终止):1、乙方指导甲方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申报成功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咨询服务指导费用。2、经甲、乙双方协商书面同意终止的。...协议还对保密事项、争议解决、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被告方前期联系人为**,邮箱为23361535@qq.com,资料对接联系人为***,邮箱为1010627079@qq.com;原告方资料对接联系人为***,邮箱为4908598@qq.com。协议中并未注明双方的注册地址或者联系地址。 合同签订后,自2021年3月15日开始,双方通过邮件、微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申报资料提供了咨询意见。其中,被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邮箱发送了附件“公路专业乙级申请表2020.4.22”,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资料对接联系人***)于2022年3月22日、3月23日、4月1日在微信上就申报材料事宜进行了沟通。2021年5月2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方发送信息:“我问了,这回没人愿意做资料,只能你们自己找好人了,我给你发个以前人家通过的你参考一下。”之后直至2021年9月17日,双方未再沟通。 2021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附件表格中显示被告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升级同意。202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21年度第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附件中显示云南远舟公司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 审理中,被告称其与湖南中鑫咨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合同,另行委***公司提供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并最终在中鑫公司的指导下取得升级证书。被告以涉及与他人合作为由未在本案中提交其与中鑫公司之间的协议。被告申请中鑫公司工作人员**出庭,证明被告委托另行委***公司协助升级及收费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是否委托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与原告无关,不能作为扣减服务费的理由。 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于2021年5月20日解除,双方最后一次沟通时间是2021年5月20日,且此次沟通**明确表示没有人来完成对被告的指导工作,之后便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事宜。经被告申请,证人**出庭,**称其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接到**的微信回复后,电话联系**,通知双方协议解除,**电话中同意解除,并答复资质申报没成功不收取费用,表示签订终止协议手续繁琐,不用签订了。经询问,**表示未对当时的通话录音。原告对**证言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否认合同解除,且表示在合同未解除时,被告聘请其他机构咨询,不能因此减免原告应得的服务费用。 另,被告提交其与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的通话录音,表示通话中关于合同解除,**没有直接认可,也没有直接否认,是比较委婉的回复。原告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 2021年12月17日,被告向中鑫公司账户转账240000元,摘要“咨询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已经合意解除合同。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电话就解除合同一事达成合意,然其未提交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在被告提交的与**的微信记录以及12月份与原告方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原告方既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亦未对被告提及到的双方5月份解除合同一事予以明确认可,故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协议未解除。 根据查明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资料审查义务,但结合双方的邮件、微信沟通往来内容,原告的履行存在瑕疵,因其明知被告方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需要专门人员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在2021年5月20日之后,原告再未联系过被告,再未提供过相关的服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另行委***公司进行资质升级申报,虽提交了证人证言、业务回单(付款)、发票,但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交其与中鑫公司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本院对其另行委***公司提供服务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于是否确定给付了24万元服务费,是否不存在其他对价等,无法确认。另外,根据被告自述合同解除的时间,被告在未解除与原告的合同的情况下另行委托案外人提供服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行为存在瑕疵。 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另行委托的中鑫公司一直在提供服务至被告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升级在2021年9月顺利通过,中鑫公司的服务不可或缺,但原告之前的服务亦具有一定的效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根据查明事实,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瑕疵行为,考虑到被告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必定额外支出了部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服务费70000元。被告主***已合意解除合同,且不予给付服务费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被告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升级在2021年9月顺利通过,在本判决生效履行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即终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7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中企建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