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3民初110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浦路琴亭村133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844677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南湖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59077119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普安县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南湖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6DLTU5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普安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社区派出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6HETDB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637445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13983Y。
法定代表人:周乙新。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玄南岭路630号西园二期经济适用房1#楼1层03商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87420699E。
法定代表人:梁熙。
被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普安县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普安星源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93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纪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