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3财保3号
申请人:XX,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申请人: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浦路琴亭村133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8446771C。
法定代表人:林圣枝。
被申请人:贵州省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南湖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590771197F。
法定代表人:张华泽。
被申请人: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普安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社区派出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6HETDB1L。
法定代表人:郑乐淼。
被申请人: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6374459L。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
被申请人: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12983Y。
法定代表人:周乙新。
申请人XX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普安星源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8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XX于2019年4月2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PZDM201952230000000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普安星源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8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友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馨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