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0908号之一
原告:***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855号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TA0B34W。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源天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彦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挥,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12983Y。
法定代表人:唐鸿亮,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利、许心韵,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昌硕中心)与被告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昌硕中心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昌硕中心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702元减半收取为75851元(***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交),由***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莫 燕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