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卓欣建材有限公司

郑州卓欣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409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做出的(2020)豫0104民初13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66967.24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0318.96元,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申请执行财产691754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刚
书记员轩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