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卓欣建材有限公司

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兴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2689号
原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60号楼2单元10层10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61852198R。
法定代表人:张学山,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楠(实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兴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尹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16136205。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生,住封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兴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