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329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骏豪华庭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0762752954H。
法定代表人:夏守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蓉,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599号宏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3943XF。
法定代表人:汪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龙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2020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宣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