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繁昌县某某八分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2民初1248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6382466C。

法定代表人:刘书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3943XF。

法定代表人:彭德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县***八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222571766368J。

法定代表人:徐华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04XH。

法定代表人:陈安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6570R。

法定代表人:肖世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24671B。

法定代表人:钱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辰达,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4328K(1-1)。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635Y。

法定代表人:尹积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繁昌县***八分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给付案涉高压线路通电运行后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止期间的55万元经济损害赔偿金;二、案件审理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加理由:“皖电东送淮南至上海特高压交流输电示范工程”系被告一、二、三(当庭更改为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皖电东送淮南至上海特高压交流输电示范工程”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八分村境内1000千伏淮芜线特高压项目的636号塔基在原告承租的经营区域内,1000千伏淮芜线特高压线横跨原告的承包租赁地。

原告在2011年3月12日与被告四(当庭变更为被告繁昌县***八分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繁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被告一、二、三(当庭变更为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5月在原告承租的区域开展***八分村境内1000千伏“淮芜636、637号塔基”的建设,但被告一、二、三(当庭变更为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电力塔基建设时并未取得原告同意,也未向原告给付任何的补偿。

案涉高压线路在2014年2月送电运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以案涉高压线路为中心的(当庭增加“约”)90米范围内为电力保护区,原告不能在电力保护区开展任何(当庭将“任何”更改为“有效”)种植、养殖、水养捕捞等经营业务,案涉高压线路的运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一、二、三(当庭变更为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系案涉高压线路的产权单位,被告四、被告五系维保管理单位(删除),被告六(当庭变更为被告繁昌县***八分村村民委员会)系原告承租地的出租方,原告曾就案涉高压线路运行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与各被告沟通,向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协调解决,但至原告起诉时,案涉高压线路所致的损害赔偿事宜仍未得到解决。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调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允原告前列诉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有才

人民陪审员  孙宣繁

人民陪审员  余 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印章)

法官助理 方雨婷

书记员 方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