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2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炳,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繁昌区荻港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3943XF。

法定代表人:彭德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平,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原告已预交),准予免交。

审判员  朱品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青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