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2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炳,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繁昌区荻港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3943XF。
法定代表人:彭德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平,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原告已预交),准予免交。
审判员 朱品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青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