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596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焦路木林段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925255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