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元亨利空调有限公司

北京乾元亨利空调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榆林村昌金路临甲10号-1。
法定代表人:吴限,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72号楼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乾元享利空调有限公司已付合同款9765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全部案款均未执行。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施章义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