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4340号
申请人: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榆林村昌金路临甲10号-1。
法定代表人:吴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
原告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利空调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6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6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55元,由申请人北京***利空调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启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皖玉
书 记 员 杜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