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866号
原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51170W,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
法定代表人:章安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司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通利驾驶员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721MA157G7BXL,住所地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2563号通利租车(乌兰大街店)。
法定代表人:崔永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前郭县通利驾驶员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才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