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捷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英捷科技有限公司、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15执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英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庐山花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638153045。

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祖喜,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依彤,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李庄镇诸葛店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7395369Q。

法定代表人:翟世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英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515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897816.6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286.5元。后被执行人付还448908.3元,尚欠448908.3元及相应利息和受理费3286.5元一直未付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冻结其在银行的相关账户,同时扣划银行存款46224.82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其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少昉

执行员  林天雁

执行员  杜 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