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566号
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洗面桥街30号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熊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