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80号
申请人:四川西林***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广汉市经济开发区高雄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75251505P。
法定代表人:林孝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福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灵川,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2420126W。
申请人四川西林***用航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价值69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表示如果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愿意在价值69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西林***用航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方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