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2099号
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2420126W。
法定代表人:缪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萍、谭晓莹,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A2-7号楼1-5层及辅楼3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0501425N。
法定代表人:李冯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樊厚春,均系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测绘公司)与被告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方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萍、谭晓莹,被告武汉光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测绘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88%计算,利息为14.7万元;从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逾期利息按年息10%计算,逾期利息为75万元;从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本金1089.7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0%计算,利息为59.025417万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上一年的本息计入下年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为10%);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光谷北斗-南方测绘北斗智慧湖泊及水环境监测管理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第一份《合作协议》),后原告委托下属公司广州南方卫星导航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代付借款1000万元给被告。2018年3月23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光谷北斗-南方测绘北斗智慧湖泊及水环境监测管理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第二份《合作协议》),但对与1000万元借支款的约定并无变更。签订了协议后八个月,双方未签订任何项目合作的供应合同,已完全符合上述合作协议约定的被告需将借支款退还给原告的条件。但经原告催告,被告未返还借支款本息。2019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延续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一直未退还原告借款本息。
被告武汉光谷公司辩称:一、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的第一份《合作协议》并无约定由原告的子公司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代为支付及归还的特殊约定,且该协议并未生效。双方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第二份《合作协议》已改变了第一份《合作协议》中关于款项支付、款项归还的约定。因此,本案所涉款项的支付主体是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被告应当归还的主体也是该公司,故本案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第一份《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不生效。第一份《合作协议》的签字页处并无双方代表签字,《补充协议》的签字页处除双方公司印章外并无任何公司代表签字,故均不生效。第二份《合作协议》签字页处有公司印章且由双方代表签字,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三、利息应自实际支付之日起算,且应当分段计算。四、双方关于利息结转为本金并计算复利的约定不生效。同时,原告诉请中关于利息部分的主张,无法明确也无法具体,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第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北斗智慧湖泊及水环境监测管理项目相关内容交由乙方承建;经甲方要求,乙方借支1000万元给甲方,作为该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承诺向乙方支付利息;乙方向甲方分批支付1000万元,3月16日支付500万元、3月20日支付500万元,从支付日起算利息;在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或乙方支付借支金额满三个月仍未签订供应合同这两种情况之一,甲方需确保退回乙方借支款1000万元;按本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甲方及时退还借支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88%)计算,为147000元;如超期未归还,即6月15日仍未归还,则从6月16日起按年息10%计息;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等。该协议的签章处有原告、被告盖章确认,但未有代表签字。
2018年3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第二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北斗智慧湖泊及水环境监测管理项目相关内容交由乙方承建;经甲方要求,乙方借支1000万元给甲方,作为该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承诺向乙方支付利息;乙方向甲方分批支付1000万元,3月16日支付500万元、3月20日支付500万元,从支付日起算利息;乙方委托子公司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办理相关款项支付事宜,甲方归还时,需将款项原路返还;在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或乙方支付借支金额满三个月仍未签订供应合同这两种情况之一,甲方需确保退回乙方借支款1000万元;按本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甲方及时退还借支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88%)计算,为147000元;如超期未归还,即6月15日仍未归还,则从6月16日起按年息10%计息等。
2018年3月16日,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了500万元。
2018年3月20日,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了500万元。
2019年9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已逾期,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的利息为147000元,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为750000元,第一年本息合计10897000元;第一年本息全额结转至下一年作为本金计算,即从2019年3月16日起,甲方向乙方借支10897000元,作为计息依据,按10%年息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甲方欠乙方本金10897000元、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590254.17元,本金及利息总额11487254.17元;从2019年10月起,年结算并支付年利息,当年未支付的,计入下年本金计息;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等。该协议的签章处有原告、被告盖章确认,但未有代表签字。
现原告以被告未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其于2018年3月16日向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出具的《委托函》及该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的《确认书》,拟证明原告委托其子公司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支付借款1000万元。
被告确认已收到1000万元借款,并确认没有偿还过任何款项。
另,原告提交了南方卫星导航仪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南方卫星导航仪公司确认其向被告支付的1000万元是受原告委托支付的,并明确由原告向被告主张该款项的权利)。
另,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1000万元借支款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合作协议》、第二份《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被告抗辩称第一份《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于未有公司代表签字而未生效,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无论双方代表签名还是公司盖章,均是代表公司同意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已在上述协议上加盖印章,可确认被告对上述协议知情并同意。第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上述协议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虽然上述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但被告的公司代表是否在上述协议上签名属于被告可自行决定的事项,而被告在对上述合同约定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至今未让其公司代表在上述协议上签名,属于阻止生效条件成就的行为,依法应视为生效条件已成就。综上,被告的抗辩显然缺乏依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作协议》、第二份《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均已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已按照约定委托南方卫星导航仪器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万元,但被告期满后并未向原告清偿该欠款。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被告欠款本金及利息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被告确认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的利息14.7万元,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75万元,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59.025417万元,上述利息合计1487254.17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上一年的本息计入下年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为10%。但上述本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1000万元与以下利息之和(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算至2018年3月19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1000万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19年9月30日前的利息合计为1487254.17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上一年的本息计入下年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为10%),但上述本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1000万元与以下利息之和(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算至2018年3月19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1000万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02元,由被告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伟雄
人民陪审员 李杏容
人民陪审员 梁细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麦英杰
黄谱兰
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