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333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同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MA1MK4CN3L。
法定代表人:郁征,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34276187。
法定代表人:杨山,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桂0107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26038.8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26038.8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