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民终1624号
上诉人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6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66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吕庆龙
审判员 李 震
书记员 张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