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5470号
申请人江苏新中泰桥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申请人足王鞋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若报、黄炳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申请人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7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7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春迩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