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9472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峰,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听,总经理。
刘瑞峰申请执行***、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7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瑞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00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故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瑞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瑞峰申请执行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00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瑞峰确认,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瑞峰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瑞峰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瑞峰发现被执行人***、玖顺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