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32号
原告:武汉映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剑波、刘清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映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映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映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映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映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