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鹏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3财保3512号
申请人东莞市鹏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56748.25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相应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鹏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56748.25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2304元,申请人东莞市鹏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已预交。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冰
书记员 张常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