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0126号
原告江苏东昊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达集团涂镀板有限公司、常州普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江苏东昊橡胶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冻结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达集团涂镀板有限公司、常州普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苏东昊橡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达集团涂镀板有限公司、常州普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书记员 徐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