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419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大街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0284103。
法定代表人:梁赞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地区金山大道以南综合办公楼1-19层(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10550214。
法定代表人:许琳。
被告: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3003D。
法定代表人:刘鹏。
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收到协议所约定的全部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6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素娴
书 记 员 冯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