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国营雄风机械厂、沈阳舒圣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7251号
原告:沈阳***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攀。
被告:国营雄风机械厂,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沈阳舒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庞岚。
被告: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原告沈阳***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雄风机械厂、沈阳舒圣贸易有限公司、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3元,由原告沈阳***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晓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