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CHOONGSIEWM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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