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6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谢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819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钟绍铭(CHOONGSIEWM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9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尚存机器设备的生产任务难免受疫情影响和限制的裁判理由值得商榷,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于2020年1月14日疫情发生之前就彻底结束了涉案厂房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一审法院关于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相应裁判理由存在自相矛盾之嫌;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所片面。新冠疫情防控措施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的才适用免责或者变更合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疫情影响,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不宜事后变更合同。
昱高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昱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发公司返还昱高公司3个月的厂房租金170,254.17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发公司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工厂厂房权利人。2017年3月14日,昱高公司(承租方)与新发公司(出租方)签订《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新发创运工业园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新发公司将系争房屋出租昱高公司,租赁用途为厂房、租赁面积为建筑面积1435.23平方米;租赁期为36个月、自2017年6月1日(约定起租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平均月租金为56,751.39元;双方确认,承租方应按季度(每3个月)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或约定起租日十五(15)日前(以先到日为准)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标准为2个月的房屋租金)113,502.78元。合同第二部分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七条不可抗力条款项下约定,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仅指……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行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3.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合同签订后,新发公司将系争房屋交付昱高公司使用,昱高公司按约支付了租赁保证金及租金。
2020年3月18日,昱高公司交新发公司《关于不再续租的联系函》,“……我方曾因生产需要于2020年1月末与贵公司磋商续租事宜,但未得到贵方的积极响应,后因疫情影响对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至今我公司都无法在该厂址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该厂房到期后将不再续租,并对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该厂房2020年4月-5月两个月的房租,共计113,502.78(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伍佰零贰元柒角捌分),因疫情影响,我方资金回笼困难,希望可以用我方在贵处的租赁保证金抵扣支付,两笔款项金额一致,可以完全抵销。2.……因此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为企业减负的政策,要求国有企业为其承租企业减免2020年2月-3月两个月房租。据此我公司已于2月底向贵公司提出申请,但至今未有回复,望贵公司……退回我公司2020年2月-3月两个月房租,合计113,502.78……”新发公司方相关工作人员于同日在该函上注“收到此函件,对于函中所提1月份我方未积极响应,实际应为我司接到贵司人员登门询价,告知贵司须明确续租意向,至今之前未收到贵司续租明确意向所致。”新发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交昱高公司《关于〈关于不再续租的联系函〉的复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请贵司严格按照贵司与我司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新发创运厂租字2017年第007号)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2.我司不属于《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减免房屋租金的实施主体。”
2020年4月28日,昱高公司交新发公司《联系函》,表明定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安排拆除物品、腾退租赁房屋等事宜,希望新发公司予以配合。同时,再次要求新发公司退回昱高公司2020年2月-3月两个月房租。
2020年5月21日,昱高公司与新发公司办理了系争房屋交接手续,签署了《上海XX厂房交(验)确认单》,其中对昱高公司租金已付至2020年5月31日、已付厂房租赁保证金113,502.78元、停车证押金400元,租赁终止日期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以及押金返还等事项作了确认。
一审另查明,昱高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19年12月底始着手搬迁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剩余设备于2020年3月底搬离。昱高公司表示另行寻租系为扩大生产经营,本并不打算放弃承租案涉租赁厂房,后因续租无望又受疫情影响,故未与新发公司续约。
一审还查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将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一审法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民生健康、安全计,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上海市亦在2020年1月24日至3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新发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上海发布”相关信息,如市经信委2020年3月5日发布上海企业复工指南“有序推进本市各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一般行业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备案即可复工”,3月16日复工指南“本市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取消备案,可以直接复工”,亦佐证了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停工停产客观存在。昱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势必受到防控措施波及。昱高公司虽自2019年底起陆续迁移了生产机器设备,但并无证据表明其已彻底关闭了系争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尚存机器设备的生产任务也难免受到影响和限制。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如合同义务因发生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时应予中止、履行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但本案中昱高公司已为案涉租赁合同到期终止作了必要准备,且陆续搬离机器设备,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昱高公司无所裨益,也有损新发公司对租赁物的利用、收益,有违经济效益原则,因此并不可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一审法院依照该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以及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并昱高公司自2019年底始陆续搬迁机器设备的事实,酌情减免昱高公司租金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判决: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租金3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上海昱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526元,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部分租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虽自2019年底起开始陆续迁移生产机器设备,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当时即已彻底停止在系争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认定新冠疫情对被上诉人正常使用系争房屋造成一定影响,于法不悖,亦合乎情理,故本院予以认同。至于返还租金的数额,考虑到被上诉人实际受影响的程度及期间范围,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由上诉人返还租金3万元,应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新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 兵
审 判 员  刘 佳
审 判 员  娄 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功楷
书 记 员  王仁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