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胡岩锋,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莲,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法院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甘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祝淑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