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334号
申请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
负责人:季振华,男,住新疆巴州库尔勒。
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许培智。
关于申请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层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17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层分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6197.46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6197.4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