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层分公司与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621号

申请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负责人:季振华,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许培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执保2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层分公司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6,197.46元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6,197.4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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