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民初364号
原告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乌鲁木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6.8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834096.49元减少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1281.8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周 勤
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
书 记 员 田启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