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财保12号
申请人:**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679W。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妍,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双,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康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有邰路9号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JQ3409。
申请人**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范区支行的存款,保全金额为85768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范区支行的存款85768元(账号为:XXXXXXXXXXXXX6904)。期限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