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210号
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679W。住所地:**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表人:**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示范区神果路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三楼综合办公室。
负责人:文阿宁,系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冬,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6612P。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尹纪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倩,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桉硕,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XX中心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2285E。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刘旗龙。
被告:汉中市XX中心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0043594035X2。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郭进。
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XX中心站、汉中市XX中心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江
审 判 员 曹亚琦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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